为有效实施《电信法》赋予的职责,美国电磁兼容方面的主管机构为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制订了无线电、电信、电子电气等设备有关电磁兼容、频率范围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作为其执法依据,这些标准被编纂列入联邦法规的15卷和47卷(47CFR),成为具有强制性要求的技术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