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盟,市场监督已成为法律框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欧共体实施新方法指令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保证投放市场的产品符合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保护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保证商品在内部市场的自由流通并消除不公平竞争。各成员国市场监督的组织机构,监督方法和针对不合格产品的采取措施如表4-3所示:
各成员国市场监督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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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成员国市场监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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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不合格产品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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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地方当局;
l 州或自治区当局;
l 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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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执法当局自己进行;
l 针对目标采购方,重点监督商品的符合性;
l 系统抽样;
l 目标贸易展览会,集中发现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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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警告和罚款;
l 要求回复符合指令的要求;
l 禁止分销或销售;
l 禁止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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