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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标识
时间: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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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能源标识的法律依据及小家电产品目录

    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质检总局依据《节约能源法》、《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于2004年8月13日联合颁布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17号令),并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表3-9给出了中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小家电产品)(2016年版)
表3-9 中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小家电产品)(2016年版)
序号
产品名称
适用范围
依据的能效标准
实施时间
CEL 013-2016
家用电磁灶
使用一个或多个加热单元的电磁灶(包括组合式棋局中的电磁灶单元),每个加热单元的额定功率为700W~3500W,不适用于商用电磁灶、工频电磁灶和凹灶
GB 21456-2014
家用电磁灶能效
限定值及能效等
2016年10月1日
CEL 016-2016
自动电饭锅
适用于在常压下工作的额定功率小于 2000 W的自动电饭锅
GB 12021.6-2008
自动电饭锅能效
限定值及能源效
率等级
2016年10月1日
CEL 023-2016
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
适用于利用频率在工科医(ISM)频段(2450MHz)电磁能量以及电阻性发热元件来加热,额定输入功率在2500W以下的微波炉,包括微波单功能的微波炉、带组合烧烤功能以及带热风对流烧烤功能的微波炉,不适用于商用微波炉,工业微波炉以及带抽油烟机的微波炉。
GB 24849-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2016年10月1日

2.  能效标识制度的管理体制

    在能效标识管理制度中,
  • 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备案工作。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在申请能效标识备案时不必缴纳备案费用。

3.  能效标识的内容和样式

    中国能源效率标识,是附在产品或产品最小包装物上,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能源消耗量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 中国能效标识包括以下信息:
  • 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 产品规格型号;
  • 能源效率等级;
  • 能源消耗量指标;
  • 其他重要的指标,如容积、输入功率等;
  • 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图3-2以自动电饭锅为例,给出电饭锅能效标识的样式:

图3-2 中国能效标识(以自动电饭锅为例)

     中国能效标识以蓝白为背景主色调,依据每种电器的能效水平分为1至5个等级:1级深绿色,表示产品耗电低,属于环保产品,位于最上端,也最短;5级红色,表示产品耗电高,位于最下端,也最长;2至4级颜色和位置介于两者之间。各级的含义见表3-11:

表3-11 能效等级的含义

级别
含义
1
耗能低,国际先进水平,最节电
2
比较节电
3
市场平均水平
4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5
耗能高,市场准入指标,低于该等级要求的产品不允许生产和销售

4.  中国能效标识的申请流程

    中国能效标识采取生产者和进口商自我声明、备案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实施模式。企业申请能效标识的流程为:
1)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型号逐一备案。型号不同但制冷系统结构相同、耗电量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提交检测报告。
2)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或在相关网站上填写《×××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同时提交相关的备案材料。备案表、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3)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对符合第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对不符合第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4)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5)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6)授权机构应在完成标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相关网站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每个季度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公布热线电话和网址,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
7)标识的印制和粘贴: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标识应采用100克及以上规格的铜版纸印制: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去除后不应玷污面板: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产品均应粘贴标识;标识应粘贴在产品正面面板的右上部位;图案、文字、规格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使用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可以黑白印刷,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