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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要求
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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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具在制造过程中会使用一些有机物,而这些有机物在家具使用过程中很可能会逐步挥发,对人体造成危害。为控制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含量,欧盟理事会于19881212日颁布了针对建筑产品安全的89/106/EEC指令,1999311日又颁布了针对挥发性有机物释放的1999/13/EC指令,并在20081216日颁布2008/112/EC指令以修订理事会指令1999/13/EC以使它们适应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条例(ECNO 1272/2008201417日欧盟委员颁布指令2010/75/EU1999/13/EU指令停止生效。[1]
 
1. 甲醛
    各种木质板材(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实木板)由于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粘合剂,因此可能含有甲醛(formaldehyde)。甲醛是原浆毒物,能与蛋白质结合,对皮肤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可引发头痛、严重的呼吸道刺激和眼刺激;可引起过敏性皮炎、色斑坏死,吸入高浓度甲醛时可诱发支气管哮喘,引起皮肤过敏;还会有致突变作用,诱发肿瘤。
    欧盟理事会在19881212日颁布了建筑产品安全指令89/106/EEC指令,并于1993722日对其进行了修订(93/68/EEC指令)。201371 (EU) No 305/2011 指令取代93/68/EEC指令。该指令指出,建筑产品只能在其符合预定用途的条件下方可投入市场。为此,它们在安装到工程中之后必须在机械强度的稳定性、防火安全、卫生、健康和环境、使用安全等方面满足指令附录规定的基本要求。其中健康和环境一项中要求不得向空气中释放有害气体。
     (EU) No 305/2011 指令并未规定木质板材中甲醛含量的具体要求。具体含量规定可参见EN 13986《建筑用人造板性能、合格评定和标志》,检验标准为EN 120《木质板材.甲醛含量的测定.钻孔萃取法》和EN 717-2《木质板材.甲醛释放量的测定.用气体分析法测定甲醛释放量》。
    EN 13986规定,E1类板材(可直接用于室内)的甲醛含量应小于8 mg/100g,释放量3.5 mg/m2•h,5 mg/m2•h(生产三天内);E2类板材(必须经过修饰处理后方可允许用于室内)的甲醛含量应为8-30 mg/100g,释放量为3.5-8 mg/m2•h,或为5-12 mg/m2•h(生产三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