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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物质要求
时间: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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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共体理事会在1976年颁布了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的76/769/EEC号指令,该指令通常被称为“限制指令”(Limitations Directive),几乎涉及所有行业,其中也包括了对家具的规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品工艺的不断创新以及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截至2009年5月,该指令已经经历了33次修订(amendment),另外还对原指令已限制物质的范畴进行了18次补充(adaptation to technical progress),指令经多次修订与补充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有害物质的法规体系。2006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颁布了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REACH)的(EC)No1907/2006法规,建立了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修订了指令1999/45/EC,废止了理事会法规793/93/EC、委员会条例(EC)No1488/94和理事会指令76/769/EEC及委员会指令91/155/EEC93/67/EEC93/105/EC2000/21/EC

    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6月1日起,REACH法规的附录VXII取代了76/769/EEC的附录I,但两者内容是一致的。因此,虽然76/769/EEC指令已经作废,但是其规定的内容还是有效的,只是转到了REACH法规的附录VXII中。
    在家具领域,限制指令主要适用于木家具、家具所使用的纺织布料等。所涉及的有害物质主要包括砷化合物、偶氮染料、镍镉、重金属、多氯联苯(PCB)、多溴联苯(PBB)、二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仿和四氯化碳等。本页下方的“相关欧盟法规”列出了限制指令在纺织服装方面的历次修订和补充情况。

    在这些修订和补充中,与木家具最相关的是砷化合物(89/677/EEC、76/769/EEC)、五氯苯酚(91/173/EEC、1999/51/EC)和杂酚油(76/769/EEC)。而其他修订和补充主要是针对软垫家具等家具中所使用的纺织品,详细可参考“纺织服装”专题中的欧盟“有害物质要求”栏目。

    关于限制指令的详细内容,也可参考其官方网站

 

1. 砷化合物

    目前,很多木质设施和木质家具都会用到木材防腐技术。木材防腐处理是为了在保持木材花纹的前提下延长木材的使用寿命、提高木材使用率、节约木材,有助于保护森林资源。在各种木材防腐剂中,铜铬砷(CCA)是一种含有铜、铬、砷的混合物,一直被用作长效防腐剂处理木材,防腐效果比较持久。但研究发现,经CCA处理过的木材会释放出对人致癌的有害重金属砷和铬,而医学已经证实六价铬是一种致癌物质,砷也是能够危及人类健康的慢性但毒性剧烈的毒素。同时,铬和砷对环境也有不利影响,废弃物难以处理。

    为了对CCA进行有效控制,REACH法规表XVII中第19条“砷化合物”规定,凡是用 CCA 进行防腐处理的木材及木制品,在投放市场前,需加贴“内含有砷,仅作为专业或工业用途”的标签。另外,包装上也应该加贴“在搬运这些木料时,请戴上手套;在切削这些木料时,请戴上口罩并保护眼睛。这些木材的废料应作为危险性废料,经过授权后进行适当处理”的标签。经过防腐处理的木材,不得使用在下列方面:

  • 无论何种用途的家用木制品;
  • 任何可能存在皮肤接触风险的设备;
  • 农业上用于牲畜的围栏;
  • 在海水中使用;
  • 防腐处理过的木材可能接触到人畜所使用的木制品或其半成品。

    指令对木材防腐剂中CCA的检测标准为BS 5666:3-1991《木材防腐剂与防腐处理后木材的分析方法. 含铜、铬、砷配方的防腐剂与防腐处理后木材的定量分析》。

 

2. 五氯苯酚

    五氯苯酚Pentachlorophenol (PCP)也可用作木材防腐剂,上世纪90年代以前曾被广泛应用。由于残留在木制品内的五氯苯酚在存放过程中有可能转变为对人体有害的二噁英,因而很多国家已禁止使用五氯苯酚。欧盟于1991年3月21日发布了91/173/EEC指令,开始对五氯苯酚及其化合物的使用进行限制,1999年5月26日还发布了1999/51/EC指令,对其进行进一步补充。EC No1907/2006 附录XVII中第22条“五氯苯酚 CAS No 87-86-5  EINECS No 201-778-6 及其盐和酯类”规定“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或配制品中,五氯苯酚以及盐和酯类化合物的浓度应小于0.1%。此类产品或配制品的包装上必须清楚标示‘仅限于工业用和专业用’的标签。”

 

3. 杂酚油

    杂酚是煤焦油蒸馏后所得的混合物质,主要用作木材防腐剂。由于新近发现杂酚油具有致癌性,EC No1907/2006 附录XVII第31条规定,禁止使用杂酚处理木材,以及禁止在市场上售卖经杂酚处理的木材。

    该指令仅允许使用杂酚和经杂酚处理的木材用于以下用途:

  • 用于工业装置或在特定条件下由专业人士使用,且苯[a]芘含量低于0.005%,水可榨出的酚类浓度低于3%。并在显目位置标识“For use in industrial installations or professional treatment only”;
  • 用于专业和工业用途,例如铁路、电力传送和通讯、栅栏、农业用途以及港口和水路用等;
  • 在该指令适用前已存在的经杂酚处理木材的二手买卖和使用。

    但是,在任何时候,经杂酚处理木材都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 不管什么目的的室内建筑;
  • 玩具;
  • 运动场;
  • 公园、花园、户外康乐设施等有可能经常与皮肤接触的物件上;
  • 花园家具,例如野餐桌等;
  • 以下物品的制造、使用和再处理:用于培育的容器,可能与人或动物消费用原料、中间物或成品接触的包装产品,以及可能接触以上产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