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3月 4日,斯洛文尼亚化学品办公室对在化妆品中使用大麻及其提取物间题进行了补充说明。
即根裾欧盟法规 (EC)第 306号附件二 1223/2009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天然和人工麻醉品的规定,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从任何大麻植物的花芽或果芽中获得的成分 (无论其形式如何,如提取物、面料 ),以及从任何大麻植物中提取的树脂。从大麻植物的其他部分 (种子叶子、茎 )获得的化合物,无论其形式如何,都可以用于化妆品中。人工合成卡那比二醇 (CBD)可用于化妆品,但卡那比二醇是禁用物衍生而来,根据欧盟第 1223/009号法规 (EC)附件二第 306条,禁止其在化妆品中使用。
更多详情参见: https://www.gov.si/novice/2020-03-05-uporaba-konoplje-in-kanabidiola-v-kozmeticnih-izdelkih/
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