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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发布《健康功能食品相关法律实施规则》部分修改草案
时间: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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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2月 21日,韩国 食品药品安全处( MFDS)发布了第 2020-087号和 2020-088号公告,拟修改《健康 功能食品相关法律实施令》的部分内容。
    2020-087 号主要内容如下:
    1. 若 MFDS收到食用健康功能食品异常情况报告时,应立即公布该健康功能食品的功能性原料或成分、异常情况的内容及注意事项,并且,健康功能食品的危害已被认定时,要立即通过其网站、报纸、广播等公布该健康功能食品的产品名称、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异常情况的内容及注意事项,此外,对于异常情况,按照原料、成分及异常情况,按季度在网站上公布。
    2.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 67条,将异常情况报告的受理及 调查、分析相关业务委托给 食品安全信息院。
    3. 质量管理人的资格标准符合《国家技术资格法》规定的 “食品工程师 ”以上资格者,放宽相关资格条件。
    4. 经营者等发现异常情况但未报告时,违反 1次,罚款 50万韩元,违反 2次,罚款 75万韩元,违反 3次,罚款 100万韩元。
    以上内容征求意见截止至 2020年 4月 6日。
    2020-088 号主要内容如下:
    1. 健康功能食品经营者等获悉因食用健康功能食品发生的异常情况时,应在每季度结束后 15天之内向 MFDS进行书面报告,但是,对于导致死亡或威胁生命安全等重大异常情况,应了解事实之日起 7天之内进行报告。
    2. 加强新任命的 质量管理人的质量管理培训,将新教育的时间规定为 16个小时,辅修教育的时间规定为 6个小时。
    3. 针对多种形态产品的上市和趋势变化,可以将内 包装完成的健康功能食品的外包装加工流程委托给食品 生产加工企业。
    以上内容征求意见截止至 2020年 4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