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以下简称《实施安排》)。 《实施安排》明确了合格评定方式、标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细则,并规定2019年11月1日后出厂、进口的列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的产品,应满足《实施安排》要求。现BACL就《实施安排》有关政策和监管方面的常见问题答疑归纳如下:
政策篇
Q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公告2019年第23号,以下简称《实施安排》)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6 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发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联合部长令第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6 年7月1日正式实施。《管理办法》采用“两步走”的工作思路,“第一步”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中的产品按照相关标准加贴标识;“第二步”采取目录管理方式,对列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有害物质含量不得超标,按照相关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
《管理办法》“第一步”多数企业已经做到;为了推动“第二步”工作,同时借鉴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电器电子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做法和经验,2018年3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发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和《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5号,以下分别简称《达标管理目录》和《例外清单》),《达标管理目录》包括电冰箱、空气调节器、洗衣机、电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监视器、微型计算机、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共12种整机产品,对于技术上和经济上不可行的情况,归纳整理了《例外清单》。
为配套《管理办法》“第二步”的实施,加强对《达标管理目录》的管理,从源头上限制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使用,减少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增加绿色产品供给,促进绿色消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就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活动提出了实施安排。
Q2、《实施安排》的制定遵循哪些主要原则?
答:在《实施安排》的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既考虑中国国情,又和国际接轨,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切实推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工作。
Q3、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为何要包括自我声明的方式?
答:为了便于企业开展合格评定活动,减少企业认证活动费用,并借鉴国外相关实施经验,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采用了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以下简称国推自愿性认证)和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供方符合性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两种方式并行推进的方式,其中自我声明可采用生产过程控制、关键点管控、依据标准管理和型式试验等方式报送符合性结果,从而给予了企业实施方面更大的灵活性。企业可自主选择合格评定方式,既与国际惯例保持协调,也营造了友好制度氛围。
Q4、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公共服务平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配套《管理办法》第二步的贯彻落实,实施和监督管理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活动,应建立必要的数据平台和对外网站,统一管理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符合性相关信息,规范企业对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进行供方符合性声明的内容、格式和方式,公布符合性声明结果,该平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设,企业和认证机构通过公共服务平台报送合格评定信息,合格评定结果供社会公众、管理和执法部门查询使用。
监管篇
Q5、如何对于达标管理目录内的产品贯彻落实《实施安排》进行监督管理?
答:详见《实施安排》第五部分“监督管理”,即: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和各自的职能职责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活动及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并适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二)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各自职责受理对合格评定各方违反本安排行为的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国推自愿性认证、自我声明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将涉企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向社会公示。
Q6、有的产品虽然在2019年11月1日前停产或停止进口,但可能仍有产品在市场流通或在库,以及11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产品,这类产品是否需要按照《实施安排》进行合格评定?
答:对于11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产品,采用自然消化的方式。
Q7、《实施安排》要求供方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30日内在公共服务平台完成符合性信息报送,对于进口产品如何计算是否为30日内?
答:产品投放中国市场后30日内完成合格评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