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8日,欧盟发布条例(EU) 2019/337,批准活性物质氯氟醚菌唑(Mefentrifluconazole)。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第二十天生效。
欧盟条例(EU) No 540/2011附件进行相应修订,Part B增加条目,其中编号为132。具体批准信息如下:
普通名称 鉴定编号 |
化学名称 |
纯度 |
批准日期 |
批准期满 |
分则 |
氯氟醚菌唑 CAS号:1417782-03-6
CIPAC号:未指定 |
(2RS)-2-[4-(4-chlorophenoxy) -2-(trifluoromethyl) phenyl]-1-(1H- 1,2,4-triazol-1- yl)propan-2-ol |
≥
原药中杂质N, N-二甲基甲酰胺不超过0.5g/kg; 甲苯不超过1g/kg; 1,2,4-三氮唑不超过1g/kg。 |
2019.3.20 |
2029.3.20 |
为执行法规(EC)No 1107/2009条款29(6)的统一原则,关于氯氟醚菌唑的审查报告结论,尤其是附件I和II,应该考虑在内。 在整体评估中,成员国应特别注意: —保护操作者,确保使用条件包括充分的个人防护设备 在土壤或气候条件脆弱的地区使用该物质时,对地下水的保护; —保护水生生物。 使用条件应包括适当的风险减缓措施,如缓冲区和营养带。 申请者应向委员会、成员国和管理局提交关于下列事项的确认资料: 1、活性物质(按商业规模化生产)的技术规范以及毒性批次是否符合已确认的技术规范; 2、当地表水或地下水被抽取作为饮用水时,水处理过程对地表水和地下水中残留物性质的影响。 申请者应在2020年3月20日前提交资料1;在委员会公布关于评估水处理过程对地表水和地下水中残留物的性质影响的指导文件两年内提交资料2。 |
来源:tbt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