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于 10月 18日,发布了 G/TBT/N/EU/613号通报“欧盟委员会法规草案,修订关于化妆品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 EC) No 1223/2009附录 III和 V(及其附录)”。通报的内容“本欧盟委员会法规草案旨在限制在洗发液( 0.2%)、面霜( 0.2%)、清洗型洗发水( 0.5%)、足部护理产品( 0.2%)种使用氯咪巴唑作为防腐剂及在清洗型洗发水中作为去头皮屑剂( 0.2%)”。通报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为通报之后 60天,拟批准日期为 2019年 2季度,拟生效日期为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后 20天。
背景内容
1. 化学物质“ 1-( 4-氯苯氧基) -1-(咪唑 -1-基) -3,3-二甲基丁 -2-酮”,在国际化妆品成分命名( INCI)中被命名为氯咪巴唑,目前,氯咪巴唑在化妆品中作为防腐剂最大浓度为 0.5%。氯咪巴唑列在欧盟委员会法规( EC) No 1223/2009的附件 V第 32条中。根据法规( EC) No1223/2009第 14( 1)( d)( ii)条,氯咪巴唑也可以包含在化妆品中,用于除防腐剂以外的预期用途,但是,仅限于附件 V第 32段中规定的浓度限值内。
2. 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 SCCS)在 2018年 6月 21日至 22日的全体会议上,在其先前对氯咪巴唑的意见的补遗中得出结论为,在总体暴露情况下,氯咪巴唑在面霜、洗发水、足部护理产品中用作防腐剂,浓度不超过 0.2%,在冲洗型洗发水中用作防腐剂,浓度不超过 0.5%都是安全的。
3. 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还得出结论,在总暴露情况下,当氯咪巴唑用作冲洗型洗发水的去头皮屑剂时,浓度不超过 2%,是最安全的。
4. 根据附录,在所有化妆品中目前允许使用氯咪巴唑作为防腐剂或非防腐剂的最大浓度为 0.5%,这将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因此,在面霜、洗发水、足部护理产品和洗去型洗发水中使用氯咪巴唑作为防腐剂的时候,面霜,护发液和足部护理产品的最大浓度应为 0.2%,冲洗型洗发水的最大浓度为 0.5%。
5. 当氯咪巴唑在冲洗型洗发水中用作去头皮屑剂时,最大浓度不应该超过 2%。
6. 因此,欧盟委员会法规( EC) 1223/2009号也应该进行相应修改。
7. 应该允许行业在合理的时间段内通过对产品配方进行必要的调整来适应新的要求,以确保只有符合新要求的产品投放市场。还应允许行业在合理的时间内撤回不符合市场新要求的产品。
8. 本法规规定的措施符合化妆品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来源:浙江省 TBT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