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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限制化妆品使用两种香精
时间: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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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8月1日,欧委会第2018/978号规例生效。该规例旨在修订欧盟化妆品规例(第1223/2009号规例)涉及香精成份的条文。新规例设有过渡期,以便业界适应新措施,之后将适用于包括化妆品销售商在内的经济营运商。
第1223/2009号框架规例于9年前通过,其后多次修订,以确保化妆品的安全。规例附件II和III列出在化妆品中禁止或限制使用的物质清单。该清单会不时修订,例如当发现某种特定物质对人类健康构成潜在风险,就会作出相应修订。根据该规例,「化妆品」是指任何与人体外部(表皮、毛发、指甲、嘴唇和外生殖器)接触,或与牙齿和口腔粘膜接触,专门或主要用于清洁、发出香味、改善外观、提供保护、保持良好状态或改善体味的物质或混合物。
根据第2018/978号规例,万寿菊(Tagetes erecta)以及印加孔雀草(Tagetes minuta)和孔雀草(Tagetes patula)属于香精成份和香精化合物,广泛用于香水之中,对人体有潜在风险,须受限制或逐步完全取缔。因此万寿菊萃取物及油被纳入第1223/2009号框架规例附件II的禁止使用物质清单,而印加孔雀草和孔雀草萃取物及油则纳入附件III的限制使用物质清单。
由于上述限制及禁止使用措施,从2019年5月1日起,只有符合第2018/978规例的化妆品才可以投放欧盟市场;从2019年8月1日起,只有符合该规例的化妆品才能在欧盟市场上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