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2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根据REACH法规附件XVII启动了关于限制聚氯乙烯(PVC)制品聚合物或共聚物中铅含量的第一次公众咨询。
利益相关方可在2017年9月22日的咨询期结束前,通过ECHA网站提交评论,但在2017年6月1日之前收到的意见将有助于详细讨论限制建议。
限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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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C材料生产的的产品或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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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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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重量百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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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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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含铅量不超过PVC材料的1%,则包含回收PVC的以下产品类型将在法规生效后豁免15年:
——用于建筑应用的型材和刚性板材;
——门,窗户,百叶窗,墙壁,百叶窗,围栏和屋顶沟槽;
——电缆管道;
——管件,家具等的配件;
——用于非饮用水的管道,如果回收的PVC用于多层管道中,并且完全被一层符合一般限制限度的未处理的PVC覆盖。
2.铅酸电池中的PVC-二氧化硅分离器,豁免期为10年;
3.现有法律规定的条款:
—— REACH附件XVII第63条第7款所涵盖的条款;
——第(EC)号1935/2004号条例和(EU)第10/2011号条例涵盖的食品接触材料;
—— RoHS指令2011/65/EU涵盖的电气和电子设备;
——94/62/EC指令涵盖的包装和包装废物;
——指令2009/48/EC涵盖的玩具。
4.在实施之前(即生效之日起24个月)首次上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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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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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生效之日起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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