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规附录17第27条限制法规下关于与皮肤直接和长期接触物品的指南草案:镍及其化合物
|
||
条目
|
物品或物品部件
|
与皮肤长期接触物品和物品部件的例子(已经提及的例子除外)
|
1
|
手握物品
|
自行车和滑板车;园艺、健身工具及器材;剪刀和雨伞
|
2
|
手持器材和设备
|
外壳或手持区域:计算器、照相机、卷发器、电动剃须刀、手电筒、吹风机;手持区域:钓鱼和狩猎设备
|
3
|
把手
|
园艺工具及家用电器;高尔夫球杆、婴儿车和淋浴喷头
|
4
|
方向舵、方向盘和变速杆
|
船与舰船;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
|
5
|
座椅/靠背/扶手
|
椅子和类似的家具
|
6
|
手持工具和器皿
|
物品:修甲工具、针、铅笔刀和大头针;
手持区域:梳子、马克杯和书写工具;工具,如小折刀和钳子;外壳:化妆品和粉末容器、铅笔盒和类似的口袋用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