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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能源部立例工作最新进展
时间:201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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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能源部最近发布数项立例行动,涉及压缩机、商用空调和供暖设备、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电池充电器以及外置电源供应器。此外,相关人士可就该部2015年12月所发出的可入境证明建议提供额外意见。
    可入境证明:美国能源部允许相关人士就2015年12月所发出的建议发表意见,截至6月15日为止。该建议订明,任何人进口受节能标准规管的产品或设备,必须通过自动化商业环境(Automated Commercial Environment)向该部提交可入境证明。当局期望收集的意见包括,如何减轻进口商在收集产品资料时的负担,以向该部提供可追溯资料,以便确定有关产品是否曾被认定违反相关标准;若有关产品曾被认定违反相关标准,进口商须向海关边境保护局提供该产品详情,以便找出相关产品并拒绝其进入美国。
    压缩机:能源部建议订立新的压缩机节能标准。新标准一经采用,将于最终规则公布后5年开始,适用于各类在美国生产或进口到美国的受规管产品。受规管的压缩机包括以无刷电动马达驱动的空气压缩机、旋转式或往复式压缩机。这些产品的压缩机马达,名义功率大于或等于1,以及小于或等于500,而全速运转压力大于或等于31磅/平方英寸,以及小于或等于225磅/平方英寸。
    能源部初步认为,上述建议标准可以大幅提升能源效益,在技术上及经济上都是可行,因而能够节省大量能源。此外,市场内已有符合建议标准的压缩机出售。不过,能源部表明,正考虑在规则制订过程中采用更为严格的节能标准。能源部将于6月20日就建议举行会议,亦欢迎公众提出与建议相关的意见、数据及资料,截至7月18日为止。
    商用空调及供暖设备:能源部最近确定,2016年1月发布的一项直接最终规则自5月16日起生效。该项直接最终规则为小型、大型及特大型风冷式商用空调和供暖设备以及商用暖风炉订立了经修订的节能标准。经修订标准将适用于2018年1月1日或2023年1月1日之后,在美国生产或进口到美国的各项受规管产品,视乎产品规格而定。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由于能源部于2015年12月9日刊登一项最终决定,认为专为高强度气体放电灯而设的节能标准并不妥当,因此当局撤回原于2011年12月刊登并于2014年5月更新的一项建议。该建议为高强度气体放电灯订立能源测试程序。
    电池充电器:能源部已修订电池充电器的能源测试程序:(i)更新适用于多电压及多容量充电器的电池选择准则;(ii)把仪器分辨率和不确定性规定与专为测量待机功率而设的国际电工协会62301号标准第二版协调一致;(iii)订定备用电池充电器的定义并把这类充电器剔出测试规定;(iv)为保养铅酸电池制订条款;(v)为符合日后节能标准而制订具体的抽样及证书规定;以及(vi)修正现行测试程序中的排印错误。上述修订强制性适用于产品测试(以符合能源部未来的节能标准),亦适用于任何在11月16日或以后与电池充电器能源消耗或能源效益相关的声明。
    外置电源供应器:2015年11月18日,能源部发出一项规则制订建议通知,豁免符合《2014年外置电源备件法案》(EPS Service Parts Act of 2014)的若干类外置电源供应器。该建议解释,根据上述法案,生产作备件或零部件的若干类外置电源供应器,可获豁免遵守2014年2月一项最终规则颁布的节能标准。
    来源: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Business-Alert-US/Update-on-Recent-Department-of-Energy-Rulemaking-Activities/baus/en/1/1X300W0C/1X0A6BFO.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