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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将多溴二苯醚纳入豁免列表
时间:201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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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16日,欧盟官方公报(OJ)正式发布欧盟委员会指令,修订RoHS(2011/65/EU)指令的附件IV中第31条:关于豁免医疗器械和电子显微镜中回收或用于维修、翻新的备用部件中铅、镉、六价铬和多溴二苯醚的要求。该修订指令将于2016年5月6日生效,各成员国须于2017年2月28日前根据该指令发布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规范,并在2017年11月6日开始正式实施。

条款
豁免
截止日期
新增条款31(a)
自维修或翻新的医疗设备中回收的,以及供维修或翻新的医疗设备(包括体外诊断设备及电子显微镜及其配件)使用的零部件中的铅、镉、六价铬以及PBDE。前提是再利用发生在可审核的闭环B2B的回收系统,且部件的再利用已经告知给消费者。
(a) 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外的医疗设备截止到2021年7月21日;
(b) 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到2023年7月21日;
(c) 电子显微镜及其附件截止到2024年7月21日。
删除条款31
从2014年7月22日前投放市场的医疗设备中回收的,用于2021年7月22日前投放市场的第8类设备中的再利用部件中的铅、镉和六价铬,前提是再利用发生在可审计的闭环B2B回收系统,且部件的再利用已经告知给消费者。
2021年7月21日到期
    此前附件III、附件IV中对有害物质的豁免仅限于铅、汞、镉、六价铬,此次修订是首次在豁免列表中加入多溴二苯醚的豁免,相关企业应及时关注豁免列表的变化。
    对于附件III中1-7、10类产品最长豁免期限为5年,8和9类产品最长豁免期限为7年,除非特别指出了更短的期限。对于附件 IV 中所列的豁免,最长豁免期限为7年,除非特别指出了更短的期限。豁免申请应在豁免期满前18个月前提出,对于已在豁免列表中的更新申请,欧盟委员会应最迟在豁免期满前6个月内做出决定,除非在特殊情况下给出了其他最后期限。在更新决定出台前,已有的豁免保持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