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毒物质控制法案(TSCA: 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是美国管控化学品的主要法规,由美国环保署(EP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负责实施,建立了商用化学品的报告、记录跟踪、测试和使用限制等相关要求,旨在确保美国境内流通的化学品不会对人体及环境造成不合理危害。 TSCA法规下现有物质和新物质的合规义务不尽相同,其中,当现有物质生产或进口的量超过一定吨位时须每隔四年向EPA提交化学品数据报告(CDR: Chemical Data Reporting)。随着新一轮申报周期(2016年6月1日~2016年9月30日)的临近,为帮助企业做好合规应对,华测瑞欧对美国TSCA下的 CDR要求进行了梳理。那么,企业需要准备什么信息才能够完成美国TSCA下的CDR呢?
根据TSCA法规Section 8 的要求,对于美国境内现有物质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制造量或进口量超过一定吨位时,须在规定期限内(2016年6月1日~2016年9月30日)进行CDR 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完成CDR申报或CDR申报不合格的企业将会受到民事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CDR申报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由于CDR申报主体为美国境内企业,境外企业不直接履行申报义务,若出口产品有专有机密信息,则可选择单独提交。须特别注意的是,若在美设有子公司, 则可作为申报主体完成CDR,以防止重要商业信息泄露,建议注意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