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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毒管法和职安法下的商业信息保密解读
时间:20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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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境内生产或进口的化学物质同时受到《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规》(以下简称“毒管法”)和《职业安全卫生法》(以下简称“职安法”)两部法规的监管。自实施以来,官方就法规中的一些含糊之处进行了说明和澄清,但仍有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其中,商业机密信息就是备受中国台湾境外出口商关注的一个话题。

为保护公众知情权,企业须将必要信息向公众公布。根据信息自由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信息公开在美国、欧洲、韩国和中国大陆等许多国家和地区被视为公认做法,中国台湾也不例外。根据中国台湾毒管法和职安法要求,相关化学物质信息必须向公众公开。

然而,制约信息公开的另一方是化工行业中需要确保自身市场竞争力的相关企业。与生产工艺相关的物质信息及包含化学结构和组分的分子谱历来被视为化工企业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更是许多研发型企业的核心优势。如果此类信息被公之于众,那么业内就会随之出现许多仿制型山寨企业,从而阻碍整个化工行业的研发和创新。而危险化学品和其他高风险化学品的替代在很大程度上又依赖于研发活动,这就需要慎重考虑专有知识的公众传播,以免扼杀行业创新。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问题出发,详细解读中国台湾如何实现信息自由和行业持续创新之间的平衡。

1.   对物质进行登记时是否应该申请商业机密信息保护?

是否需要申请商业机密信息保护取决于信息披露平台的运作模式以及所披露信息的类别。

2.   信息披露平台是如何运作的?

信息披露平台目前仍在建设中,尚未投入使用。可以确定的是,只有新化学物质登陆可以申请商业机密信息保护。而对于现有物质第一阶段登陆来说,任何化学物质信息都不会被披露,因此也就没有必要申请信息保密。

3.  对于新化学物质登陆来说,通常情况下哪些信息是必须予以公开的?

一般情况下,须公开以下信息:

1. 化学物质名称

2. 生产或进口条件

3. 危害分类和标签

4. 安全使用信息

5. 理化特性

6. 毒理和生态毒理信息

7. 危害评估

8. 暴露评估

以上内容须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发布。

4.   哪些信息可称为保密信息?

以下信息可在注册时作为商业机密申请保密:

物质鉴定信息

生产或进口信息

物质用途

5.  申请商业机密信息保护时须符合哪些条件?

上述三项商业机密须符合下列条件。如果申请保密的数据无法满足以下三个标准,则官方保留拒绝保密申请的权利。

该信息是专有的且并不广为人知。

该物质具有(实际或潜在的)商业价值,并会随着信息公开而受损。

信息持有人已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信息保密。

6.  如何证明商业机密信息保护申请符合条件?

首先,申请数据保密的注册人须填写如下基本信息表:

同时,注册人须回答以下问题:

最后,注册人须以中文繁体字回答以下问题,以备检查。

注册者在完成上述信息和材料的准备后,须将所有材料签字后与注册卷宗一起提交主管当局审核。如果信息不完整,官方将要求注册者补足资料。

7.    境外企业在专有信息和商业机密信息保护方面须遵循哪些流程?

假设一家境外企业计划向中国台湾境内三家下游企业A, B和C出口新化学物质X,且不愿向任何下游用户透露有关该新物质的任何信息。那么,该境外企业可以指定第三方单位(TPR:Third Party Representative)进行新化学物质登陆并提供相关注册材料,由所指定的第三方单位为下游用户准备注册材料。那么,这三家中国台湾进口商就无法从卷宗材料中获得任何保密信息。与此同时,该第三方单位在境外企业的支持下可以申请商业机密信息保护,进一步确保进口商无法从公共渠道获取保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