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9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了欧洲委员会第474/2014号规例,禁止使用一种名为1,4二氯苯的化学物以及1,4二氯苯含量高于1%的除臭产品(如空气清新剂及厕所香剂)。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应欧委会要求,研究当消费者身处家居和公共厕所,以及工作人员清洁厕所时,1,4二氯苯对人体的影响。该局于2012年提交报告,建议限制使用1,4二氯苯。
此前,欧委会于2008年2月发出的一项通报,已建议限制空气清新剂、防虫剂及厕所香剂使用1,4二氯苯,减低1,4二氯苯对消费者所构成的风险。
由于欧委会第2007/565/EC号决议已对1,4二氯苯用作防蛀剂实施限制,因此毋须在这方面实施新的限制。
1,4二氯苯已纳入第1272/2008号规例附件VI第三部分,列为第二类致癌物质,并会刺激眼睛及对水生生物有高毒性,影响长远。每年欧盟用于制造空气清新剂和厕所除臭剂产品的1,4二氯苯,估计有800公吨。当中10%用于家居,其余则用于专业用途(基本上用作公共厕所除臭剂)。
2013年3月8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辖下的风险评估委员会(RAC)就上述限制建议通过了一份评估报告。根据报告内容,从有效性及实际情况而言,欧盟采取限制措施最为适当,能够处理1,4二氯苯空气清新剂或除臭剂所产生的风险。这些空气清新剂或除臭剂用于厕所、家居、办公室或其他室内公众地方。
不过,风险评估委员会以执法困难为由建议修订限制措施。委员会建议,以重量计,产品的1,4二氯苯含量不得超过1%。报告又指出,现时欧盟市场已能提供可靠的分析方法,可以测量1,4二氯苯含量。
欧委会参考了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调查及资料后认定,投放含1,4二氯苯产品到市场及以1,4二氯苯作为厕所、家居、办公室或其他室内公众场所的空气清新剂或除臭剂,而其含量相当于1%或以上,会对人类健康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欧委会指出,有需要在全欧盟消除上述风险。重要的是,当局也需要考虑限制措施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包括替代品的供应。
欧委会认为,在第474/2014号规例生效后12个月才正式实施限制较为恰当。在这段期间,经济营运商应采取各项措施令产品符合规例,包括在供应链或货存内的空气清新剂及除臭剂。所以,第474/2014号规例在欧盟《官方公报》刊登后20日才生效,并由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第474/2014号规例已纳入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REACH)法规附件XVII内。
总括而言,根据限制措施,供厕所、家居、办公室或其他室内公众场所使用的空气清新剂或除臭剂,如其1,4二氯苯含量相当于1%或以上,即不得投放到市场或被使用。
第474/2014号规例载于以下网址: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2014:136:FULLfrom=EN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WTO办公室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