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4日,中国台湾公布修订“交通工具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2条、第6条和第7条。
中国台湾地区环境保护署提出修订交通工具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如下:
1.修订定义“怠速测试”(第2条)
“怠速测试”指的是摩托车在怠速条件下排气管排放的污染物浓度测量;
2.修订今后2个阶段摩托车怠速排放标准、耐久性保证、车载自动诊断系统(OBD)要求和零排放要求规定(第6条):
-全球统一摩托车排放测试循环(WMTC)行驶循环排放标准;
a. CO/THC/NOx排放限值2017年1月1日后对于Vmax<130km/h的PI/PI混合动力摩托车为1140/380/70 mg/km;
b. CO/THC/NOx排放限值2017年1月1日后对于Vmax ≥130 km/h的PI/PI混合动力摩托车为1140/170/90 mg/km;
c. CO/THC/NMHC/NOx/PM (DI)排放限值2021年1月1日后对于PI/PI混合动力摩托车为1000/100/68/60/4.5mg/km。
-怠速测试排放标准:
CO/THC怠速排放限值2017年1月1日后对于新摩托车和正在使用的摩托车为2.0 %/1000 ppm。
-耐久性保证:
a. 耐久性保证2017年1月1日后对于Vmax<130 km/h的摩托车为20,000 km/5年;
b. 耐久性保证2017年1月1日后对于Vmax ≥ 130 km/h的摩托车为35,000 km/5年。
-2017年1月1日后所有摩托车必须安装车载自动诊断系统(OBD)。
-怠速零排放要求。
a.2017年1月1日后国内摩托车销量超过10,000的公司必须至少有20%是电动、混合动力或怠速熄火发动机摩托车。
b.2021年1月1日后国内摩托车销量超过10,000的公司必须至少有50%是电动、混合动力或怠速熄火发动机摩托车。
3.修订今后2个阶段摩托车燃料箱和燃料供应系统蒸发性燃油蒸汽(HC)标准规定(第7条)
-关于密闭室蒸发排放物测定( SHED)试验的蒸发性燃油蒸汽(HC)排放标准;
a.2017年1月1日后摩托车燃料箱和燃料供应系统蒸发性燃油蒸汽(HC)排放限值为2,000 mg/每次试验;
b.2021年1月1日后摩托车燃料箱和燃料供应系统蒸发性燃油蒸汽(HC)排放限值为1,500 mg /每次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