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现正考虑一份修订议案,拒绝不符合1975年《能源政策及节约法》与其实施法规的消费品及工业设备进入美国。
当海关边境保护局接获能源部或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书面通知,表示某些产品不符合能源政策及节约法的适用规定,便会拒绝让该等产品入境。根据能源政策及节约法,海关边境保护局须公布法规,拒绝违反此法的产品或设备进入美国的海关辖区。不过,虽然能源政策及节约法约于40年前制订,但是海关边境保护局或其前身美国海关总署却从未公布法规以实施上述职权。
议案要求,能源部或联邦贸易委员会的通知必须包括受规管方的名称,并且提供有关产品或设备的充分描述,以便海关边境保护局识别该等产品。该局不需立即拒绝有关产品进境,可在收取担保后,暂时把不合规定的产品放行,让进口商调整产品规格或重新标签等,使产品符合美国节能及标签标准。
假如在30天的有条件放行期结束前,能源部或联邦贸易委员会通知海关边境保护局该等进口产品已经调整妥当或重新标签,符合所有适用的美国节能及标签标准,海关边境保护局便会允许该等产品进入美国。若产品未能及时调整以符合标准,海关边境保护局会向进口商发出拒绝入境通知,并命令把该等产品运返该局监管。进口商假如违令,将被计征相等于进口货值3倍的违约金。此外,获有条件放行的受担保进口产品,将同时受能源部及/或联邦贸易委员会管辖。公众人士可于5月25日前就此议案向海关边境保护局提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