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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A完成2011年可再生燃料标准
时间:201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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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环保局(EPA)根据其可再生燃料标准计划(RFS2)为四种燃料最终确定了2011年可再生燃料比例标准。
    能源独立和安全法(EISA)极大地增加了每年可再生燃料的总用量,在2022年达到了360亿加仑。为实现这些用量,EPA计算了接下来几年的比例标准。基于这些标准,每个汽油及柴油生产商和进口商确定了每年必须在运输燃料中使用的可再生燃料用的最低用量。
    2011年的最终总用量和比例标准为:

  • 纤维素生物燃料 - 660万加仑; 0.003%
  • 生物质柴油 - 8亿加仑; 0.69%
  • 先进生物燃料 - 13.5亿加仑; 0.78%
  • 可再生燃料- 139.5 亿加仑; 8.01%

    更多信息:http://www.epa.gov/otaq/fuels/renewablefuels/regulations.htm

    新闻原文:http://yosemite.epa.gov/opa/admpress.nsf/d0cf6618525a9efb85257359003fb69d/7792719880900f5e852577ea006e9ac9!OpenDocument
 

    背景资料:

可再生燃料标准概述 
    EPA的国家可再生燃料标准规划通常称为RFS规划,为纤维素生物燃料、生物质基柴油、先进生物燃料和每年必须在运输燃料中使用的总的可再生燃料制定了具体的数量标准。环保署每年计算年度标准值并在履约期限前一年的11月30日前在美国《联邦登记》发布这些值。

    第一个国家可再生燃料标准是根据第一个可再生燃料标准规划(RFS1)实施的,而RFS1是根据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EPAct)制定的,这时的EPAct对清洁空气法案进行了修正。为符合2007年能源独立和安全法(EISA)的要求,对RFS1进行了修订。最显著的修改是增加可再生燃料的数量要求。从2008年起,数量标准从54亿加仑(Bgal)增加至90 亿加仑。根据RFS2,所要求的数量每年继续增加,最终需达到2022年的360亿加仑。RFS2最终法规于2010年2月签署。

    2010年可再生燃料标准:2010年的纤维素生物燃料的标准值是0.004%,生物质柴油1.10%,先进生物燃料0.61%和可再生燃料8.25%。

    该法规要求适用于国内和国外生产商/精炼厂和可再生燃料进口商 – 这些要求给用作运输燃料、取暖油或喷气燃料的燃料提供RIN。无论是100%纯的还是与汽油或柴油混合的可再生燃料的出口商也需要获得RIN,从而遵守其适用的可再生量义务。可再生运输燃料炼油商、进口商和出口商为符合规定,也需要获得RIN。RIN具有货币价值,而且可以流通。各方可以购买RIN以履行其义务或出售其多余的RIN。

    EPA可再生燃料标准规划的目的是减少对外国原油进口的依赖,同时提高国内的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以及实现国家能源组合的多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