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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设计指令涵盖能源相关产品
时间:200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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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0月31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与「能源相关」产品设计方法有关的新指令(2009/125/EC)。新指令旨在建立框架,让有关部门就能源相关产品的环保设计订立规定,取代自2005年起生效的「耗能」产品指令(2005/32/EC)。
    耗能产品指令生效以来,欧盟已采纳了一些执行措施,涉及若干类耗能产品如电视机、灯具和电冰箱,现正准备推出关于显像设备、电脑和洗碗碟机有关的措施。
    根据新的环保设计指令第1条,所有能源相关产品原则上均落入新指令的监管范围内。至于落入指令范围内的具体产品,将由欧洲委员会未来的执行措施列出。这些产品应会继续包括耗能产品,例如各类电器,也会涵盖与能源使用有关的产品,例如花洒头和其他浴室装置、隔温物料和双层玻璃,它们的设计如符合环保之道,将有助节约能源。
    根据指令第2条,「能源相关产品」是指被投放市场,使用时对能源耗用构成影响的任何产品,包括指令涵盖的能源相关产品的零部件,该等零部件以个别形式投放市场,供最终用家使用,其环保表现能被独立评核。
    未来,受执行措施涵盖的产品不但须符合措施规定,亦须附有CE标记。生产商或他在欧盟的认可代表须发出符合措施声明,新指令第5条有解释这点。把产品推出欧盟市场前,生产商或他在欧盟的认可代表并须根据新指令附件四或五提及的其中一种系统,进行合格评核程序,以确保产品符合措施规定(第8条)。产品加上CE标记后,可以在欧盟市场任何地方出售(第9条)。
    此外,生产商有责任向消费者提供资料(第14条),包括产品的生态资料,例如与产品整个生命周期有关的进料和排放物、环保设计的裨益,以及消费者可以发挥甚么作用,达致产品可持续使用的目的。
    指令第4条提及进口商的责任。若生产商并非设于欧盟,又没有认可代表,则进口商将须负责确保推出欧盟市场的产品符合所有适用规定,并保存合格声明和技术文件,应当局要求出示。
    当一种产品符合新指令第15(2)条所述的准则,当局便须制订执行措施。这些准则是:产品销售和贸易量很大,每年在市场投放逾200,000件;产品对环境影响显着;产品的环保表现大有改善余地,而且毋须涉及庞大开支。
    新指令要求欧洲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1日前制订工作计划,为随后3年列出应优先采纳执行措施的产品清单。第17条表示,自愿协议或其他自行监管措施可以替代约束性的执行措施。
    成员国最迟须于2010年11月20日实施新环保设计指令的规定(第23条)。新指令的条文不会直接施用于生产商,但生产商须留意未来执行措施或自愿协议的内容。
    根据第24条,新环保设计指令将取代现行的耗能产品指令,2009年11月20日起生效。
    新环保设计指令2009/125/EC内容载于以下网址: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285:0010:0035:EN:PDF